我国经济主体信用机制发展历史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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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信用体制建设中的问题

  我国多年前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在中国,虽然诚实守信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备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中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成为社会较普遍的现象。

  2.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

  3.我国多年前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我国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査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査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不仅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査和评价体系。

  我国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的需求不够,很多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

  同时,我国整个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缺少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企业无法得到,从而无法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和信用专业服务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4.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

  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有些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建有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对企业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5.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

  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

  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映强烈。

  (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解决的问题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三个方面使用了“征”的概念,一是征兵,二是征税,三是征信,前两者为公民所熟知,而对征信不知或知之不多的企业和个人为数不少。当然关于征信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强。征信要求任何一个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没有信息的信用是不能存在的,虚假信息形成的信用是违法的。不重视真实信息披露的作用和虚假信用的危害。基本原因在于还没有正确估计真实诚信的价值量。真实诚信是经济个体的自主行为。当真实诚信不具信用价值量,而虚假可以带来利益的时候,人们就会毫不犹豫地作假;但是当虚假造成的损失远大于其得来的利益的时候,虚假就会减少以至被杜绝。

  因此,应当将真实诚信作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资源,应当赋予其应有的价值量。

  1.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信用管理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专业门类广,技术性较强,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和开发,更需要培养一大批专门人才。

  2.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部分其他发展中国家有些立法可以借鉴。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

  3.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

  为了配合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对信用公开化的要求,以及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对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一方面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或者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

  4.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

  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

  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人员也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来看,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这些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5.积极完善国家信用体系,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扩大全社会共有的信用资源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是在环境较差的条件下产生发展的。由于信用环境比较差、信用关系建不起来,又要扩大信用交易,于是银行或企业把希望寄托于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同样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用担保机构只能深人、个别地进行企业调查,而且大量的工作时间耗费在去伪存真上面,这也是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效率远落后于征信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且这么大量的信用交易都靠信用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加快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当务之急。

  国家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是具体作用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是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经济的保证。这种社会机制创造了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的市场环境。

  建立完善这种社会机制,要求征信数据社会化、信用管理法制化、信用交易管理规范化、信用服务机构商业化、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系统化。

  6.发挥银行在信用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信用是金融业的生命。

  金融部门要发扬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三铁”精神,从自身做起,努力成为社会信用的积极捍卫者和规范社会信用秩序的楷模。要高度重视和维护银行信用,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客户支付,切实履行信贷合同和授信协议,建立起新型的银企关系。(wwW.dAM iKe.cn)

  银行在机构网点撤并或市场退出中,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保证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给社会造成震荡和出现金融风波,确保经济、金融安全、平稳。

  金融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信用工程”、“信用村”等活动。完善、开发和利用银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充分发挥其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中的作用。

  7.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发展信用消费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对个人信用的需求越来越大。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

  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评估系统。银行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申请贷款的个人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个人信用评估系统,可以为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个人信用状况,减少信贷风险的发生。还要逐步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个人信用保险和个人信用破产等相关制度,使个人信用体系不断趋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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